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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关岭自治县人吴某某为谋私利,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海百合化石以及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近日,贵州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某盗掘古生物化石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化石3块,龙化石1块,零散的海百合化石依法没收。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其妻子李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到关岭自治县新铺镇海百合村下九达红岩沟处,使用锄头、镐刀等工具挖掘古生物化石,并将化石带回家中加工、存放。公安机关在吴某某家中搜查出古脊椎动物化石1块、海百合化石3块及零散海百合化石。
经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专家鉴定,被查获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为新铺龙化石,三块海百合及零散海百合为真海百合化石,上述化石均属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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