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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法院依法严惩盗掘我县珍贵古生物化石犯罪行为
2011年5月27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进行公开审理。陈某、王某、李某均系罗平县罗雄镇大明村委会农民。2010年8月开始,陈某等三人伙同他人多次在罗平县罗雄镇大明村委会一名叫“光头山”的山上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盗掘面积高达60余平方米,后仅仅以每平方米10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周某等人,获利60000余元。2010年12月,罗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获悉一重要线索,遂即对该案展开侦查,查获犯罪嫌疑人五人。2011年1月,从购买者周某家中提取不规则石板52板,其中有动物图案石板共11块;2011年2月在购买者劳某家提取不规则石板36板,其中有动物图案石板共11块。经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对该石板进行鉴定证实为化石,分为云南龙鱼、贵州中华真颚鱼两类,化石生存时代为中三叠世安尼阶,距今2.459-2.37亿年。此案现已审结:被告人陈某、王某、李某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进行牟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均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被告人劳某、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而予以购买,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劳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罗平古生物群化石库,最早是2007年10月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质调查中心在罗平县境内进行的一次野外调查中发现的。罗平生物群产出时代介于安尼期和卡尼期之间并且明显早于著名的贵州卡尼期关岭动物群,距今约2.38亿年至2.39亿年。经过国际地质专家们考察,罗平化石群生物门类的多样性、化石保存的完整性举世罕见,堪称世界珍稀的三叠纪海洋生物化石库,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在罗平县境内的罗雄镇大洼子村委会、大明村委会、外纳村委会、大水井金箐村委会等几个村委会有60平方公里的范围是古生物群保护区,周边还划了面积为13.86平方公里的核心区。
罗平古生物化石群经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后,一些机构或个人以考察、科研等名义,开始对罗平古生物群开展科考和采掘活动。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也伺机进行盗采、盗挖活动。为保护古生物化石群,罗平法院将与相关部门一道对盗掘乱采、贩卖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加大对保护古生物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认知该犯罪行为,积极作好广大群众思想工作,提高周边村寨群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 作者: | 来源: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15-10-27 14:32:28 ] |